台灣民主憲政的探討

 

我對於「民主」的主觀認定,從字面上來解釋是「以民為主」,也就是以民意為國家政策制定的主要考量因素,但並非絕對,也就是說,民意對於國家政策制定是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但除非有極其專業或其他考量因素,否則仍當以民意為最大依歸,所以若以「核四公投」為例,我認為核四的安全問題必須經過專業評估,同時提供人民公投決定贊成興建與否的參考,而公投的結果將成為權責機關施行政策的主要、必要考量,因為公投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至於什麼是必要處置,我認為是主要的大方向應尊重民意,而細節或配套則仍屬於權責機關的職權,以上是我個人對於民主的認識。

 

而台灣民主的實踐往往必須以一部完整且適用的憲法為根本,或者說是一套適合台灣的民主憲政體制,這就必須擁有以下幾項有利的基礎性條件:1.穩定2.根本權力3.中立4.責任5.公平的代表6.充分訊息下的共識7.效率政府8.明智的決策9.透明、明瞭10.彈性。因此,憲政的安排若能符合這十項條件,將大大有助於全民認可他的正當性,但是我們找不到一部憲法可以完全滿足這些條件,從民主觀點,沒有一部憲法是完美的,此外若要引入一部新憲法或修憲,我們都要準備承受其所帶來無法預料的結果,因此進行憲政改革時,需要對目標、風險和變化的不確定性之間做出判斷,以實現一種可接受的平衡。

 

有了更好民主與憲政體制之後,台灣也將成為全世界中少數實踐民主制度的國家,但是我們卻也有著民主政治最大的問題與挑戰,即「文化或民族分裂的國家的政治融合」,如2004年的台灣總統大選因為泛藍與泛綠兩陣營的嚴重對立,造成現實社會的族群、文化與國家認同等問題,為了保證不同文化群體的政治融合達到讓人滿意的程度,民主國家可有各種政治安排,如「協和式民主」以及「選舉上的安排」等,在瑞士,他們的次文化模式即是一種,瑞士人按照母語、宗教和州屬以及之間的交錯現象,如德語居民中有天主教徒、新教徒,而法語居民中也有天主教跟新教徒,但是這種交錯現象反而讓語言與宗教的衝突化解,不過瑞士人的態度和政治文化,也為他們的共識型協和式民主的政治安排,提供了更強而有力的支持,不過,各國對文化分裂所做的不同的政治安排是否能夠保證一勞永逸地解決文化分裂所產生的衝突,在黎巴嫩、尼日和斯里蘭卡等國家的經驗說明了,雖然這樣巧妙的政治安排一度實現了穩定,但面臨種族衝突的壓力,最後都宣告失敗,國家或者陷入內戰,或者淪為專制統治。

 

於是,要解決台灣的「文化或民族分裂的國家的政治融合」各種問題,並不存在著什麼普遍適用的辦法,所以應當靠台灣人民的智慧、多元包容以及愛好和平的民族性來解決所有的衝突與紛爭,以實現台灣的民主與憲政價值。

 

AMOS 930330(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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